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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4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七条 明确说��与如实告知。..。..。..。..。..。..。..。..。..。..。..。..。..。..。..。..。..。..。..。..。..。..。..。..。..。..。..。.. 8

  第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第十九条 可转换权益。..。..。..。..。..。..。..。..。..。..。..。..。..。..。..。..。..。..。..。..。..。..。..。..。..。..。..。..。..。..。..。..。. 8

  第二十条 未还款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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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 释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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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 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T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1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 至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释义 2

  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 发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凭证;但即便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如果因为您的原因导 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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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 加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 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 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 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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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3;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释义 4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7的机动交通

  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释义 8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 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 9,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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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十条 申请资料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释义10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五年内行使,超过五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 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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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现金价值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条 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四条 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五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主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3)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