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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014-09-18 11:35: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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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9

  第二十四条 释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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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被保险人名册、团体保险告知书、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健康声明书以及其他

  释义 1

  约定投保人与本公司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GTL。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2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的合法可投保团体 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 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本公司 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释义3,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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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 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4

  ;

  释义 5释义 6

  四、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释义 7导致的死亡;

  五、 投保前所患疾病及并发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释义 8释义 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10的机动交通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工具;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在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释义11 后,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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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释义 12

  本公司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自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 零时

  释义 13

  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满期日 零时止,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