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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舒娴女性终身保障计划怎么样?

2014-09-15 14:10: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在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 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給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六十天但不足一足岁 20%

  满一足岁但不足二足岁 40%

  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 60%

  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 80%

  满四足岁或以上 100%

  第二条 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 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險合同慨要”上所载的“保险金 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附加原位癌与重大疾病利益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是基本保险合同(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組成 部分。主契约的条款适用于本附约,若主契约与本附约的条软互有冲突,则以本附约

  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 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原位癌”利益给付

  在本附约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本公司”将依照“保险 合同概要”上所载的“原位癌利益给付金额”赔付予被保险人。此项保障仅提供 一次,一经赔偿,本项“原位癌利益给付”即終止。

  “原位癌”是指在本附约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约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 后,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乳房、子宫颈、子宫、印巢、输卵管、阴道的��位癌”。

  二、 “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本附约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约最后 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患有“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约保障 范围以内,“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概要”所载的“重大疾病利益给付金额”给 付予被保险人,而基本保险合同及本附约即终止。

  此项“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 日”自幼终止。

  第三条I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致或在下列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约所指的“原位癌’’或 “重大疾病”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毆斗、醉酒、自杀、坆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钲的机幼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只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板乱;

  九、核爆炸、核幅射或核污染期间;

  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所导致的“原位癌”或“重大疾病”(若在投保 时,向“本公司”已作声明的疾病除外;)。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由于本附约为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所以本附约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第五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 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约,并对于 本附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給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约;对保险亊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本附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亊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 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约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初次患本附约所指的“原位癌”或“重 大疾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 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