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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5-07-02 11:47: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怎么样呢?

  产品特色: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30年-终身

  缴费方式:年交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年和30年二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② 除本合同2.4条中的第①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由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品,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本款②中的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本合同中的规定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详细条款

  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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