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健康赢家」两全保险
2015-07-01 12:02: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身故、满期保障。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零时止。
如果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海康「健康赢家」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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