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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祥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5-06-18 13:3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祥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呢?

  产品特色:享受分红,额外惊喜; 保费返还,安心保障; 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领取方式,灵活多样;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30年-终身

  缴费方式: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生存,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返还合同已交保险 费(不计息),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合同已 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 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但如果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内 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自年满18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止,如果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三款给付身故 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已交保险费200%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

  保费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5000元,超过部分保险费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幸福祥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投保案例

  35周岁的高女士,投保《幸福祥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至80周岁,20年交费,年交保费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10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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