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015-06-18 13:28: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产品特色: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30年-终身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 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 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卓越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均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 止。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详细条款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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