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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5-06-15 14: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呢?

  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身故、全残、满期保障。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和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间身故,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满期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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