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海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5-06-10 12:5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产品特色: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四、意外身故特别保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或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于年满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起至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 含)前,若被保险人每满五周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 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第(8)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前海海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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