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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怎么样呢?

2015-06-04 13:3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怎么样呢?

  产品特色:提供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一般意外身故、全残、其他身故、全残、生存、满期保障。

  保障期限:1-10年以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自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自发生“航空意外伤害”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3)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二者之和。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发生其他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二者之和。
生存年金给付 合同生效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每满1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按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给付: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详细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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