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014-09-11 08:3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的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金退还我 们。
7 保险合同变更
7.1 被保险人的变更 您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形
式通知我们,于收取您为新增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并在保险 单批注上载明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约定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二十四时为止,我们对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您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二十四时起终 止;如您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晚于通知书到达本公司之日,
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载明的日期零时起终止。
若所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前述日期该被保险 人名下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12.19);若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 金给付,我们无资金退还。
7.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
与我们就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协商一致后,应当由我们就变更事项在原保险单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 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
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在经被保险 人同意后,您必须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前与本公司就变更本合同达成一致,
并由我们按本条前款规定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与您签订变更本
合同的书面协议,未履行前述手续的,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7.3 地址的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 您。
7.4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未满期保费(见释义12.20)
的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其 未满期保费的差额。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限制
承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
止,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
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
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限制 承保范围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
8 保险合同解除 您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下列文件和
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合同自我们接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要求
解除本合同的,我们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合同之日 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
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并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您。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您在职人员总
数的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对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 被保险人无资金退还。
本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您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本合同终
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保险合同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 本合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