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13:49: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权委托书)》委托栏,
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未还款项
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欠交保险费
及其他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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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
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
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