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15:2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 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 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 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 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 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 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 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 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自动垫 缴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保险费自动垫 缴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4.2 变更为减额付清 保险
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与主 合同一起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一并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本附加合同减额付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金 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投保人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视为本附加合同也申请变 更为减额付清保险。但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
5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5.1 变更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 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 种的最低承保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或处于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 受保险金额的变更申请。
5.2 保单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合并主合同 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比例、借款最低额限制、借款期间、借款利息、 偿还借款和利息、本附加合同的中止等规定均与主合同相同。但本附加 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借款。 若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5.3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 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时起,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
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时,若投保人有欠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尚未还清的借 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 中扣除。
6.2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退
保处理。
6.3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