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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10:44: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三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投保人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