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9 10:16: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15.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 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 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 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之日起 30日内���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您方仍欠有任何 保险费未交清,我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保险款项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及 利息。
第六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 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 20.24)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9.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20.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20.1 公司、我方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 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20.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20.4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20.5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因素所造成的, 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 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20.6 保险金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支付的金额。
20.7 受益人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0.8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