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祥泰终身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09:51: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时,须 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
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 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
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投保人 不得要求申请借款。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 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若已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 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