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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祥和B款终身寿险(分红型,2010)

2014-09-09 09:27: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 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 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一)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 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 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第十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的 80%。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减额交清保险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 减额交清保险(见释义十三),但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 保险后仍参与红利的分配。

  第十二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变 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 欠交保险费。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 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 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 日期恢复效力。本合同效力恢复时,本公司将补发效力中止期间应补 发的红利及相应的利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