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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众团体定期寿险(B款)(2006)

2014-09-09 09:18: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保险金给付条款

  第二部分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杀[5],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的未经过净保险费[10]。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众团体定期寿险(B 款)(2006)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如实告知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 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 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本公司核准给付保险金所需其他必要材料;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