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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05 09:30: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1保单红利的确定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保单红利的领取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7-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5%的生存保险金。

  2.3.3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