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贷款加惠团体定期寿险主险
2014-09-05 08:42: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释义八)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既往症(释义九)免责期(释义十)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
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一);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既往症免责期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全残。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二)。
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
(4) 投保人破产、解散;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1)在第(1)项、第(3)及第(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终止日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条 资料提供
(1) 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