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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4 14:0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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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二)中的成员(释义十三),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1) 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释义十四)的成员,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

  (2) 新成员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定义的等候期的成员,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获得被保资格。

  (3) 已丧失原被保资格的成员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成员处理。

  (4) 任何上述(1)、(2)及(3)项规定所提及的成员,若因休假(释义十五)、非正常状况(释义十六)或任何其他事故而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释义十七),则该成员须延迟至其恢复正常工作的第一日始获得被保资格。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按日数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成员才能加入本合同从而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若要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后加入本合同,则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成员自费提供最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成员才能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被保险人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 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海、空军人,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2)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其被保资格将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3)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将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4) 被保险人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其被保资格将丧失。但若被保险人因暂时性非正常工作,在投保人同意并继续为其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其被保资格仍可继续保留六个月;六个月后,若该被保险人仍未恢复正常工作,则该被保险人将丧失其被保资格,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5) 被保险人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家属的被保资格的获得和附属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投保本合同。本合同被保险人家属仅指被��险人的配偶(释义十八)和未婚子女(释义十九),且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被保资格:

  (1) 被保险人家属的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书上所载的投保年龄范围的规定;

  (2) 符合上述(1)中的规定,若在本合同生效日已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且未处于非正常状况,则于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符合上述(1)中的规定,若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可于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家属后且未处于非正常状况后的第一日开始获得被保资格。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被保险人家属若要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家属才能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家属自费提供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家属才能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附属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附属被保险人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