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4 10:17: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
11保单贷款本息:贷款利息依照本公司每年1月和7月宣告的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第十二条 减额缴清保险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本公 司将以收到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 缴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后,合同的期满日不变,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所承 担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缴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保险合同12 上。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12标准体保险合同:指按标准费率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