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新世代终身寿险怎么样?
2014-09-04 10:1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7)以该日期计算。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本主险合同的净保险金额为零时;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净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九条 责任��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