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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4 09:24: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5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6.合同解除

  6.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年龄性别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的资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

7.3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