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3 10:52: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 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
7.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 |
|
|
成协议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权的限制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 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 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 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 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