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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恒丰宝保险费返还终身寿险

2014-09-03 10:3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 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 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并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在本合同或其 它保险凭证上批注后生效。如果这一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

  的原件后,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且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在宽限期满前向公司提出 书面不丧失价值选择(22)申请或中止合同申请,否则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本合同 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 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及利息)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 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

  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支付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应当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六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 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 当由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