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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鸿运来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3 10:01: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7)以该日期计算。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进行红利分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合同终止;

  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红利事项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派发。公司将在每个红利派发日(18)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和红利通知书,您也可致电公司查询您所持保险单的红利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一、累积生息:派发的红利仍将保留在公司,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利息(19)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二、抵交保险费:派发的红利用于抵交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

  三、现金领取。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如果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变更红利领取方式,请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向公司申请变更。

若本主险合同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终止日在同一年度内的保险单周年日和红利公布日之间,并且当年的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