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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久久同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8 10:0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本合同的红利所有权同时中止。

  5.4 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您对本合同中止期间的红利所有权同时恢复。本公司与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六。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9.11)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6.2 自动垫交

  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为您垫交的保险费视为您从本公司的借款,按所垫交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6.3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因垫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七。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八。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