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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健康之宝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8 10:0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

  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

  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

  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

  第二十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时,若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及利息(见释义),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

  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效力恢复

  《健康之宝终身寿险》2011年7月备案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全残 : 指具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