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8 09:28: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目 录
一、总则
2
第一条关于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2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
第三条投保条件 2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3
第五条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3
二、保障条款 4
第六条保险金额 4
第七条保险费 4
第八条保险责任 4
第九条保险责任终止 5
第十条责任免除 5
第十一条受益人 6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6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6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6
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6
三、其他
7
第十六条续保 7
第十七条年龄、性别确定与对错误的处理 7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变更 8
第十九条宽限期 8
第二十条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8
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第二十二条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第二十三条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9
四、释 义 10
1 瑞泰附安丰加之团选体投定资期连寿险结保合险同条合款同条款目录
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 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附加 合同提供的是定期寿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承保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 书面协议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