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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09:2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 险人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 7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0%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见 6.2)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 1次为限。

  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 7日内因该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超过 1人以上,每位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平均分摊。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6.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6.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6),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 6.7)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战争(见 6.8)、军事冲突(见 6.9)、暴乱(见 6.10)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投保人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3.3 保险费的 交纳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条款 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4.3 保险金申 请

  身故保险 金申请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