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8 08:52: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金的申请
1、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3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附加合同借款、欠交保险费,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8.8)、欠交的保险费后给付。
3.4 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五。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8.9)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2 自动垫交
主险合同进行保费自动垫交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费自动垫交。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费自动垫交。
5.3 保险单借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单借款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借款,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一致。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合同进行保单借款。
六。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七。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八。 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2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事故(见8.10)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残疾、身故、烧伤、重要器官切除)。
8.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