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附怎么样?
2014-08-28 08:50: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1、身故豁免保险费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6.8);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2、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申请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时,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6.9)出具的诊断证明;
(4) 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五。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5.1 投保范围
主合同投保人和主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主合同投保人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且在主合同交费期满日不超过七十五周岁时,可以投保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为主合同投保人。
5.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您。
5.5 合同内容变更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6 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已豁免的保险费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