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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2015-01-17 11:1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准。

  012. 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3.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4. 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5. 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6. 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7. 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8. 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19. 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020. 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