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太平洋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雇主责任保险

2015-01-14 14:06: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和非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十八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附加险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险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释义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工程机械设备服务的一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由被保险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个人。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附加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雇员根据被保险人的指派,在操作、检测、维修、保养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不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二)被保险人雇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津贴、补助金、抚恤金等;

  (二)超出被保险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财产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本附加险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