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中小企业财产保险附加商业盗抢保险
2015-01-13 13:4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因门窗、保险柜未锁或未将金银、珠宝、首饰存放在保险柜内,致使金银、珠宝、首饰遭受盗窃的损失;
(二)金银、珠宝、首饰在其存放处所连续超过十五天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被保险人未遵守有关金银、珠宝、首饰安全保管和运送的管理制度与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雇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能追回被盗抢的金银、珠宝、首饰,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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