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中小企业财产保险附加商业盗抢保险
2015-01-13 13:4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中载明地址营业场所室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抢劫或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致使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门窗未锁、窗外钩物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雇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保险标的在其存放处所连续超过十五天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能追回的,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
中小企业财产保险
附加现金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现金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凡属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现金在运送途中或在营业场所内遭受抢劫,以及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中载明地址营业场所室内保险柜中的现金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致使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门窗、保险柜未锁或未将现金存放在保险柜内,致使现金遭受盗窃的损失;
(二)现金在其存放处所连续超过十五天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被保险人未遵守有关现金安全保管和运送的管理制度与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雇员盗抢或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能追回被盗抢的现金,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中小企业财产保险
附加金银、珠宝、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金银、珠宝、首饰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凡属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金银、珠宝、首饰在运送途中或在营业场所内遭受抢劫,以及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中载明地址营业场所室内保险柜中的金银、珠宝、首饰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致使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