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8 10:2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初次投保的,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续保合同,保险金的给付不受前款一百八十天的限制。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未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的女性公民。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生存时,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初次投保的,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续保合同,保险金的给付不受前款一百八十天的限制。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在投保前曾患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任何一种疾病;
(二)在保险单生效后一百八十天之内(含第一百八十天)患前款所指四种癌症中的任何一种;
(三)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转移性卵巢癌、转移性宫体癌或转移性宫颈癌;
(四)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欺瞒、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每一投保人最多可投保5份。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