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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39: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保险人对应的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 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女性生育医疗保 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 疗费用(见释义6.3),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女性 生育医疗保险金。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住院(见释义6.4)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被保险人因分娩尚未出院,本公司 针对该次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 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8)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6.9)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醉酒或故意自伤;

  (10)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致怀孕;

  (11)被保险人不孕不育、人工受孕、避孕、节育(含绝育)、性功能障 碍或其他非生育相关的诊疗;

  (12)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正 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的费用。

  w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

  公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0)收取保险费。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