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2014-11-05 10:3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期间自主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附加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 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无息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 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并随主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而变更。FDC 4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3)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下列各项重大疾病的 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4)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5)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 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以及附于主合同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 良性脑肿瘤
9. 深度昏迷
10. 心脏瓣膜手术
11. 严重脑损伤
12. 严重帕金森病
13. 严重Ⅲ度烧伤
14. 主动脉手术
15. 晚期绝症
二、 原位癌(6)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 标准,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器官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本项“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 人在本公司所有保险合同所申领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20,000 元人民币为限。
1. 乳房
2. 子宫
3. 子宫颈
4. 卵巢
5. 输卵管
6. 外阴
7. 阴道
三、 系统性红斑狼疮(7)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 被保险人,本项“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FDC 5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15)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FDC 6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限同主合同。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 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6)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 保险单年度应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