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康麟女性孕育疾病保险(A款)
2014-09-26 11:42: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早产,且新生儿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早产儿,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给付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
四、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自然流产,且为本合同定义的晚期自然流产,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给付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
五、分娩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其胎儿的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健康管理服务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女性孕育健康指南》。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三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怀孕期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和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分娩身故保险金(以下简称“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 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