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附加团体女性原位癌保险
2015-04-02 10:5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障期限:1-10年以下 投保年龄: 0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殴斗、自杀、故意自伤及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五)先天性固有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保险人作出声明,且保险人同意承保的疾病除外);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转账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详细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女性原位癌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在职人员或在职人员的女性家庭成员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具有参加保险资格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后(或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项或多项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二十八天后仍存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含三十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项或多项女性原位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缴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原位癌是指发生于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及阴道部位的原位癌。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殴斗、自杀、故意自伤及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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