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4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流产、引产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身故或者流产、引产;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致怀孕而行流产、引产;
(八)被保险人习惯性流产一年超过二次者;
(九)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因患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转院治疗的。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流产、引产;
(三)患先天性疾病的附带被保险人诊疗所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
(四)附带被保险人因患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转院治疗的。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