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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做农产品价格保险必须弄清的几个基

2016-06-02 14:20: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农业价格保险适于在哪些领域试验

  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政府支持的背景下,按道理说,各类农产品的生产都有价格风险问题,也都可以使用这种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来分散价格风险,为农户提供价格风险保障。但似乎并不是所有农产品生产都可以开发和设计价格保险。以美国为例,在数量众多的农业保险产品中,很少有专门的价格保险,只有畜牧业(生猪、肉牛、奶牛)有专门对价格风险进行承保的保险。加拿大也主要是针对肉牛和生猪开展畜牧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尽管他们的农作物保险承保几乎所有的种植作物,包括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却没有一种作物生产的保险试验价格保险。

  笔者觉得,生猪、肉牛、奶牛这些大牲畜,都是活的动物,由于是工厂化生产,几乎是均匀上市的,而且这类产品市场上的流动性比较有限,一定地理范围内的肉食加工企业一般只可能在当地购买生猪,以减少交易成本,因此自然风险比较小一些。生猪、奶牛这类大家畜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因此,对于畜牧生产者来说,畜牧市场价格风险比生产风险对其影响更大,这是美国和加拿大采用价格保险对畜牧价格风险进行承保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畜牧生产和产量更容易受人类行为的影响,养殖技术和防疫水平直接影响着死亡率和出栏膘重,因此,畜牧产量不好确定且将其纳入保险合同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使得保险公司难以采用收入保险的形式承保牲畜价格风险,转而开发相关的价格指数保险。另外,牲畜的市场风险主要与供给有关,而在美国、加拿大对生猪、肉牛和奶牛实行供给管理的条件下,价格风险实际上被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即便如此,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选择利用价格保险产品对畜牧业市场价格风险进行承保时,其对该保险产品可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仍然有清醒的认识,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当疯牛病等巨灾发生或期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连续2个交易日期货市场4种相关期货合约的日价格波动超过涨跌幅度限制)时停止销售这两款保险产品。而大宗粮食作物就不一样了,大田生产的自然风险比较大,而且因为农作物季节性的原因,产品上市比较集中,这类产品易于运输,价格在一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的传导也很快,其供给没有控制,波动性较大,价格风险因而经营风险也随之变大。因此,保险公司轻易不敢涉足大宗农作物的价格保险。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条件下,价格保险最好也限制在一些地域性比较强,供给可以进行某种控制的农牧业产品的生产项目内。例如地区性季节性比较强的某些蔬菜,还有生猪、奶牛、鸡蛋、肉鸡等畜牧业生产。对粮棉油等大宗产品的生产,开发试验价格保险要非常谨慎。这些产品无论采取真保险方式,还是期货中介方式,都不要在较大范围试验。

  4、价格保险的两种操作方式有何区别

  农业价格保险实际上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作为保险的价格保险,那就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价格风险责任。保险公司事先设定保险保障价格,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损失,被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保障价格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价格差额。美国、加拿大目前试验的生猪价格保险就是属于这种价格保险。

  另一种操作方式就是所谓“保险+期货”。保险人接受投保农户就某种农作物或者畜禽产品的投保,当农畜产品上市或出栏时,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保障价格时,依约定进行差额补偿。而保险公司接受农户的投保后转手将这笔业务在期货市场上购买看跌期权合约,如果到了交割期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保险人将得到的期货差价补偿,向投保农户理赔。在这种方式下,保险公司实质上做的是期货中介业务。保险公司所进行的操作实际上是代理农户购买该种农产品的期权产品,理论上说,自己并不承担风险责任。当然这种中介业务做得顺利的话,没有亏损之虞,因为可以稳赚中介费。其实,保险公司仍然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即如果期货公司的交易不能完全对冲风险,且期货公司自身不能吸纳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付责任、承担一定风险的。

  所以,做农业价格保险的两种操作方式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真正的保险,后者则是期货交易的中介买卖。按照前者设计和操作,对于保险人来说会是较大挑战,业务量如果较大,其经营风险会很大。而按照后者来设计和操作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对于大宗产品,特别是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产品来说,要大规模承保可能并不适合。理由是:第一,期货市场不可能有那么大的“盘子”接受购买看跌期权合约,因为很难找到足够的看涨期权合约的购买者,期货公司本身经营会面临挑战。第二,大规模操作期权交易,因为期货交割结算与保险理赔的操作也有时间差,对作为中介人的保险公司来说也有操作难题。

  5、农业价格保险与农业直接补贴有何区别

  目前的农业价格保险是通过对投保农户的保险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支持来维持其健康经营,这种产品同其他承保自然风险的产量保险产品一样,是必须要有政府支持和补贴才能成交的政策性保险。所以它实际上是农业补贴的一种方式。

  但是与对农业的其他直接补贴政策(例如,种粮补贴、农用生产资料综合价格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以下简称“直接补贴”)相比,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为以下方面:

  其一,农业的“直接补贴”都是针对农户,对于符合获得补贴条件的农户来说机会是均等的,获益也是公平的,因此具有类似财政再分配的功能。但对于价格保险的补贴,是一种间接补贴,这种补贴对参加保险的农户是普惠的机会是同等的,但因为保险的再分配特性,最终获得风险损失补偿的是所有参加保险的农户。农户获得的损失补偿远远大于该农户支付和政府替他支付的保险费。所以最终的受益,对投保人来说并不是均等的(从年际之间来说)。

  其二,这种差别还体现在政策工具的效率上。直接补贴只是单纯的价格补贴,鼓励收益不高的粮食生产的种植,或者弥补农户从事农林牧渔生产时的成本上升带来的损失,或者收益下降。这种补贴也是受制于世贸组织“黄箱政策”的约束。而且目前是借助于政府自身的一套系统,由于机制的弊病,层级过多,手续复杂,监督不力,往往缺乏效率。相比之下通过保险机制来发放补贴是有相对优势的。通过保险机制发放补贴,不仅在一定的条件下更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规则,发挥市场化运作效率,更能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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