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保险政策性农业险
2015-01-12 13:0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种植的水稻、玉米(以下简称保险标的)符合规范标准和技术管
理要求,生长正常,且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种植规模在 5 亩(含)以
上的,均可以按当年实际水稻种植面积全部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不得选择投保。
第二条 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农户,其种植规模不受本条款第
一条规定的限制。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玉米的损失,损
失率达到 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暴乱;
(二)种子质量低劣;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以及他人的破
坏行为;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
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收割后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期限为:
(一)保险水稻: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
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
(二)保险玉米: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保险玉米开始收获时止。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与终止时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
保险期间范围。 2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标的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
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
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率
第七条 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 10%。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农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
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栽培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农
业生产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并予以实施,不误农时做好保险标的栽培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种植生长期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
防灾防损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地块危险程度增
加和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立即通知保
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
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六) 被保险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失应及时自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3
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如被保险人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扩大
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
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必要时应提供农业部门的事故鉴定证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依法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
偿。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赔偿处理以亩为核算单位。保险标的不同生长期赔偿计算方式:
保险水稻、玉米发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