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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保水稻种植保险

2015-01-12 12:53: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应承担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水稻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 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水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农业、科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人员指导,积极做好保险水稻的科学栽培、田间管理、病虫防治、防灾防损等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水稻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 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分户清单;

  (二)损失清单;

  (三)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

  1、绝产损失:凡保险水稻损失率在80%以上的为绝产损失,绝产损失按损失率为100%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凡保险水稻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

  第二十一条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绝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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