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09:27: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
为被保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本公司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
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
第十三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
释。
保单条款
第十六条【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年龄在三周岁(含)至七十周岁(含) 之间的人。
如果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国籍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
住地址;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前往中国境外旅行的、目的地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仍未鉴定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意
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
上残疾项目的,如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
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给付
比例高的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
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
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为限。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本
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意外烧伤保险金。在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
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
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