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1 09:2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每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海关出境开始,至相邻下一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海关入境止,最长不超过90 天。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的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从境外返回中国大陆时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抵达,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若您选择中国境内旅行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自您投保时告知的行程开始时间开始,每次行程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险责任最长不超过60 天。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地域
一、中国境内旅行(含入境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
二、中国境外旅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但本合同第2.3 所列的我们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您可以根据旅行地区选择购买中国境内旅行保险、中国境外旅行保险的一种或者同时购买二者,中国境内旅行和中国境外旅行的保险地域范围相互独立,无重叠部分。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180 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我们将从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支付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对于残疾程度无法确定的,我们均按照该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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