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12:53: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被 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相应的保 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或
被保险人清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资 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解除权适用“本 公司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4 资料的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纪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我们 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5.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5.6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 们。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 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释义
6.1 团体 指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6.2 父母 指被保险人的亲生父母及养父母,但不包括已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
6.3 子女 指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及养子女,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中止收养关系的 养子女。
6.4 继子女 指被保险人的现在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收养的子女。
6.5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7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 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 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 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合同所指医
院治疗。境外的医院应指当地政府核准开业的医院。
6.8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所住的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需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 室、家庭病床、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 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 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