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金色年华理财保险计划怎么样?
2014-08-21 14:16: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金色年华理财保险计划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7岁 | 90107.00元 | 5年 |
身故保障45.0万 生存金领取10.0万 |
终身 |
0岁-17岁 | 185106.00元 | 5年 |
生存2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生存保险金
自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见6.2条)起,我们每年将在保单周年日(见6.3条)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主
合同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 10天(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3.1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4.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终止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3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2.7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2.8 如何申请理赔
3 分红利益
3.1 现金红利
3.2 特别红利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2 保险单借款
4.3 保险费的垫缴
4.4 欠款的偿还
4.5 宽限期
4.6 合同效力的恢复
4.7 终止保险合同
5 基本条款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5.2 年龄与性别误告
5.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4 变更通讯方式
5.5 合同效力的终止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 失踪处理
5.8 身体检查与验尸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合同的种 类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 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天至 17周岁(见 6.1 条)的人士(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2.3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见6.2 条)起,我们每年将在保单周年日(见6.3 条)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 主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主
合同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 主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 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 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 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主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5 主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主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如 何 申 请 生 存 保险金
2.6 申领生存保险金给付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生存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4) 生存保险金作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
生 存 保 险 金 的 领取
2.7 本合同默认生存金的领取方式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选择以下方式 领取生存保险金:
(1) 储存生息: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我 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确定该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 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存款利率为准。
(2) 现金领取。
如何申请